兴化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兴化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主观: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我市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构属物(以下简称:农村房屋)的拆迁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在东兴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与安置同步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将其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并建设好。第四条农村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的规定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每天奖励50元。第五条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在《拆迁方案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第六条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地点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工作可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第七条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拆迁的,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需的一切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或以料抵工。第八条经反复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和安置且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执行拆迁。在实施拆迁前,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就被拆迁房屋办理有关证据保全手续。第九条拆迁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拆除房屋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补偿(含基础和水、电、电话等内部设施)的标准如下: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400元;2、红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30-280元;3、石、泥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0-220元;4、生产及生活配套的红砖、泥砖、石瓦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钢筋混凝土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180元;5、水(粪)池每立方米补偿80-100元;6、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7、木板楼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8、原住宅房屋的占地,按《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第十条在拆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按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搬家费50元。第十一条拆迁过渡期限为6至8个月,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拆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第十二条经公安部门核准,属拆迁范围内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原籍农业人口;所分责任地被征用后,自买农转非户口但国家没有安排正式工作的在籍人员),每人安排宅基地22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安排1间宅基地:(一)夫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安排1间宅基地;(二)年满18周岁且已另立门户人员安排1间宅基地。第十三条拆迁住房占地面积比安置住房占地面积多的,其多出部分,在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第十四条安排的宅基地以规划方案核定的面积(间)为标准。应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超出应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下面列举的不同条件及地段作价结算(同时面临两条街道的,以宽道为准):1、面临40米以上(含40米)街道或公共设施场所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2、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不足4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3、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4、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结算;5、面临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16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6、其他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以上属三面见光的,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第十五条具备安置条件而不要宅基地的,可按实际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具备本办法规定享受宅基地,但应安排面积超出实际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以下价格分别给予补偿:1、宅基地安排在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五款的价格给予补偿;2、宅基地安排在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价格给予补偿;3、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价格给予补偿;4、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下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价格给予补偿。第十六条根据公正、公开、公平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安置原则,实行宅基地分配内部结算制,即将所有安置的宅基地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打价,具体落实每宗宅基地的价格,再根据所安置人口数,计算出享受安置人员人均应得的地价款额,再按其所安置的具体地块的价格进行内部结算,除按本办法规定应上缴政府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留在该次安置范围内进行平衡调配。第十七条同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户口簿》且一户3人以上(含3人)的安置户,有优先选择权,一宗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同时选择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临街拆迁安置户,原则上只安排一间临街宅基地,其分户安排的宅基地必须服从拆迁安置方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已经按规定安排过的;2、1996年10月1日后迁入的(婚姻嫁娶后一方迁入的除外)。第十九条为照顾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建房和生活出路问题,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完成被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即通水泥路、通水、通电到户外及平整场地)工作,拆迁户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在报建及办理房产证时,属本级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最高不超过15元/m2。今后,企事业单位在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第二十条拆迁安置办公室应在实施拆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工作;被折迁安置户应在拆迁协议书签订后2年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书面设计方案,完成房屋的建设,否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第二十二条胁迫、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以上内容就是泰兴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希望您能满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一)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机器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提前搬迁奖励1、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腾空期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2、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腾空期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3、在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三)货币补偿奖励被搬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货币结算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春培散。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中拦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扒氏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律师解答:
拆迁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参考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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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汐安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