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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维权屡屡受挫,复议一纸决定终破局:征收补偿决定无证据支撑,撤销!

  • 发布时间:

    2026-03-09 11:28:0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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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补偿决定,十年维权路。黑龙江鹤岗市民王先生(化名)的房屋因道路改造被征收,却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两次补偿决定被撤销、多...

十年维权屡屡受挫,复议一纸决定终破局:征收补偿决定无证据支撑,撤销!

一份补偿决定,十年维权路。黑龙江鹤岗市民王先生(化名)的房屋因道路改造被征收,却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两次补偿决定被撤销、多次诉讼拉锯,始终未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关键时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维权,精准锁定征收补偿决定“无证据支撑”这一致命伤,最终鹤岗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重作!这起案件再次警示: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必须“有理有据”,否则再多的“补强材料”也无法弥补程序与证据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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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房屋被拆十年,补偿决定“屡作屡败”
 
 

申请人王先生合法拥有的营业性用房因“东岗路扩建”项目于2012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0日首次作出补偿决定。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0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区政府未上诉,但亦未及时重新作出决定。王先生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政府履行补偿职责。2021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2022年8月1日,区政府第二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补偿金额为318615.25元。王先生收到该决定后认为,补偿项目缺失严重——房屋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租房补贴、搬迁费、过渡费乃至维权律师费均未被纳入补偿范围,实体与程序均存在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委托圣运律师,向鹤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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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圣运律师:直击核心争议,拆解补偿决定两大违法漏洞
 
 

接手案件后,圣运律师迅速梳理案情,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律师展开精准法律论证,戳破补偿决定违法之处:

 

(一)实体层面:补偿项目严重遗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补偿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对住宅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等亦应予以合理补偿。

 

而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原为营业性用房,长期用于合法经营,其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过渡费、装修补偿等均属法定补偿项目。然而,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仅笼统载明“综合补偿金额”,未对上述项目逐一认定并说明计算依据,明显遗漏法定补偿内容,直接损害申请人实体权益。

 

(二)程序层面:未提交征收决定等关键证据,补偿决定“无根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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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致命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负有提交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举证责任。然而,面对复议机关的审查,区政府未能提交作出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核心证据材料。

 

圣运律师当庭指出:补偿决定必须以征收决定为前提,以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若连征收决定这一“源头性文件”都未提交,则补偿决定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法应当认定为证据不足。

 

三、复议决定:证据不足,撤销并责令重作!

 
 

鹤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最终采纳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认定:

 

“按照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补偿决定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责令区人民政府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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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权总结:征收补偿维权,这3个法律要点要记牢
 
 

圣运律师结合本案及多年征地拆迁维权经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遭遇征收补偿不公时,务必警惕以下三点,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一)征收补偿决定,必须“有据可依”

 

征收补偿决定不是凭空作出的“一纸公文”。它必须以征收决定为前提,以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并附有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支撑。若行政机关在诉讼或复议中无法提交上述证据,则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依法应当被撤销。

 

本案中,正是因为区政府未能提交征收决定等关键材料,复议机关才得以直接认定其“证据不足”。这一审查标准,适用于所有征收补偿争议案件。

 

(二)补偿项目“缺一不可”,遗漏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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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仅限于房屋本身。装修、附属设施、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均为法定补偿项目。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遗漏上述项目,或仅笼统载明“综合补偿金额”而未逐一列明计算依据,均属实体违法,可依法维权。

 

(三)时间再久,程序正义不能“打折”

 

区政府在复议中辩称:“由于时间久远,当年履行征收的程序材料有所欠缺,补强程序材料已没有现实意义。”对此,复议机关并未采纳。圣运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当时合法”,而非“事后补强”。时间久远不能成为程序违法、证据缺失的挡箭牌。程序正义的原则,不因时间流逝而打折。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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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维权路,一朝得公正。这起案件再次证明:面对不公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必“认命”。只要抓住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致命弱点,精准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完全有能力扭转局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类似补偿不公、程序违法的问题,欢迎致电圣运律师团队咨询: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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