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本是改善居住环境的民生工程,可一旦遇到“补偿标准低、条款不合理”,就容易变成被征收人的烦心事。青海某县的李女士(化名),面对925㎡房屋仅570元/㎡的补偿标准,以及“不签约就拿不到过渡费”的规定,果断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这场诉讼虽未撤销补偿决定,却成功推翻了不合理的过渡费发放规则,为同类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今天结合北京圣运律师团经

PART 01
案情脉络:棚改征收起争议,10人家庭不服补偿决定
李女士在青海某县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925.08平方米房屋,2020年该区域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21年,县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征迁工作组对房屋、附着物等进行了丈量登记,但李女士一家因补偿标准问题,始终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

2022年11月,某县政府作出《13号补偿决定》,给出总计129万余元补偿款,同时允许其10人家庭以3500元/㎡价格选购3套安置房,过渡费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发放。但李女士认为,房屋补偿单价仅570 元/㎡,远低于周边商品房价格,且征收程序可能违法,于是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PART 02
庭审交锋:双方争议聚焦3大核心问题

原告主张:土地征收实际是为了出让获利,并非公共利益,提交周边商品房照片和售价截图佐证。被告辩称:征收基于棚户区改造,目的是提升居住环境,符合公共利益,且已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
原告质疑:补偿方案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未依法公告满30日,程序违法。被告回应:补偿方案是统一制定并公示的,本批次住户中95%以上已签约,标准公平合理。
原告指出:丈量登记无本人签字,评估表无机构和人员签章,送达程序也不合法;过渡费从签约日起算,未签约就拿不到,不合理。被告反驳:登记程序合法,补偿决定已依法送达,过渡费发放标准符合方案规定。
PART 03
判决关键:未撤销决定,但改了不合理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县政府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且征收已取得合法征地批复,补偿决定认定的面积、人口等事实清楚,补偿项目齐全,整体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原告撤销补偿决定的诉求。
但法院注意到一个关键问题:过渡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意味着未签约的被征收人无法享受过渡费,这与过渡费保障搬迁期间居住需求的立法初衷相悖。最终判决变更该项内容,明确过渡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发放,若已交房则补足三个月费用。
这个变更看似细微,却实实在在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签约就没过渡费”的不合理约束。


PART 04
维权启示:征收维权未必全赢,精准突破也能获保障
并非所有征收补偿纠纷都能达到“撤销决定”的效果,当征收整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时,法院更倾向于纠正不合理条款而非全盘撤销。本案中,圣运律师精准抓住过渡费发放的不合理之处,最终实现权益优化。
原告虽主张补偿过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偿标准违反“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原则,这也是撤销诉求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维权时,需针对性收集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影响基本生活的扎实证据。
本案中过渡费发放规则的变更,正是源于对程序合理性的审查。被征收人在维权时,除了关注补偿金额,还应留意过渡费发放、送达程序、评估流程等细节,这些都可能成为争取权益的关键。

征收维权不是“非黑即白”的博弈,即便无法完全推翻补偿决定,也能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推动不合理条款的变更。李女士案的胜诉启示我们,面对征收补偿争议,既要敢于质疑,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聚焦核心权益精准发力,才能在维权中占据主动。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维权策略,远比盲目主张更能实现权益保障。若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问题,可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1381111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