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残疾人减免税政策,公司残疾人减免税政策,法律分析:企业有残疾人,可以申请免税,按照人头免税。1、首先,企业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计扣除,2、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
法律分析:
企业有残疾人,可以申请免税,按照人头免税。
1、首先,企业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计扣除,
2、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最后,雇佣残疾员工达到规定比例,可以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地还有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优惠政策,各企业还需具体和地方残联或地税咨询。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一 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 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1、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根据残疾人保护法和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申请条件: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残疾人按月足够缴纳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残保金减免:聘用残疾人达到所在省政府规定比例的,免缴残疾人保证金,各省设定的比例可能不同。其中,成都设定为1.6%。因此,企业所在地在成都的,如果聘用残疾人人数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人数1.6%,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要求比例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意事项:企业需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否则视为未聘请残疾人员。以成都市为例,根据(川财综〔2016〕1号)文规定,企业应在2019年年6月30日前,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残联办理残保金申报审核。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定额税率,也叫固定税率(税额),是按单位征税对象(如面积、体积、重量等)直接规定其应纳税额,而不是规定应纳税款的比例。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在通货紧缩或存在商品倾销的情况下,实行定额税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定额税率在具体运用中有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和幅度定额税率等形式。另外,税收实践中还有复合税率、滑准税率、复式税率等多种特殊税率形式。税率的不同设计,能够反映政府多方面的政策意图,达到特定的调节目的。税收分类第一,按征税对象1.流转税,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征收的税。增值税就是流转税的一种,这是我国的一个大税种。由于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层层传导的特点,最终的红利将在消费环节体现,企业和消费者都是减税政策的受益者。比如,汽车、手机、汽油和柴油价格下调后,增值税税率下降了3%,买车、买手机或给汽车加油都会更便宜。2.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和个人征的税。3.资源税,是对使用土地、矿藏、能源征的税。4.财产税,是指对房地产征的税。5.行为税,是指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特定行为征的税,比如印花税。第二,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1.直接税是指个人所得税2.间接税是指消费税和营业税。比如我国对烟、酒征收的就是间接税,由商家先交税,税包含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中。第三,按税率划分,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第四,按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1.增税税率在一定的限度内时,税率的提高不会引起税基变动,税收收入就会增加。但税率提高的程度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影响人们工作、储蓄、投资的积极性,或者使逃税、偷税的行为增多,导致税基减少,从而造成税收收入减少。2.降税是政府刺激经济的手段。当经济较冷时,企业效益不好,缴税后的企业负担重,职工收入减少。如果这时政府采取降税的措施,企业有钱可赚,就会扩大投资生产并带动就业。个人所得税降低后,人们的收入多了,消费就会增加,经济就会活跃起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享受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①每名残疾人已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已在企业实际工作;②对安置残疾人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足额支付的企业;③每名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数。1、减征身患残疾的劳动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注意不是免征。2、身患残疾的个人提供的自由劳务,免征营业税,是免征。3、雇佣身患残疾劳动者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单位的实际残疾人员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4、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5、免除身患残疾劳动者,其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身患残疾劳动者,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鼓励其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步骤如下:1、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申报界面,有一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点击后面的填写申报表。2、进入申报表界面,先核对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再核对费款所属期,一般都不会有错,但还是核对一下比较好。3、核对无误后,先填写上年的工资总额(上年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再填写上年的职工人数(12个月人数求平局,再四舍五入),最后,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是否正确。4、填写好工资、人数后,第9列会弹出应纳的费额,如果企业符合减免条件,则第10列会弹出一个灰色的选项。5、核对数据无误后,把页面往下拉一点,填写经办人员的名称。6、各类数据都填写好后,点击下一步,再点击申报。7、击申报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申报成功了,同时,页面会弹出申报成功的提示,如果要交税,则点击缴税,反之,点击关闭即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网上申报:1、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在主界面找到原地税业务,点击“税费申报”,在打开的申报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2、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3、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录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点击申报。4、跳转到信息确认页面,点击确认申报。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残疾人的登记注册费用可以减半收取;2.残疾人如果创业注册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可以享受2万元的创业扶持;3.残疾人注册公司地址的租赁费用,有最高2万元的政策扶持;4、残疾人如果注册个体户的,可以享受扶持最高5千元;5.残疾人如果是个人提供的劳务,是能免征营业税的;6.残疾人如果注册的公司规模较小的修理业,工业,商业的,那么他们的登记费用,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律分析: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减征幅度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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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雨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