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基建拆迁补偿政策,房产税减免条件是什么,房产税减免条件:(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的文艺工
房产税减免条件: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的文艺工作团体,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来源和纳税能力,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给予免税,当时主要是为了照顾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房产税对于一般的居民是不会收取的,所以一般人不用过多的担心自己还要交纳这些税费,对于炒房的人来说会有一定的影响,还有房产税的实行会给房价一个较为稳定的基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减免政策如下:(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3、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6、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其应纳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7、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8、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所使用的房产,依照上述规定执行。10、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1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5、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16、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17、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18、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19、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是什么1、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如下:(1)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的政策;(2)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减征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3)减税具体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最高为50%。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二、哪些房产可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法律分析:房产税的减免范围有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等法律规定的免于征税的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减免政策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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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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