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由谁决定,法官回避由谁决定,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法院整体上具有利害关系时,法院应当整体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回避法官不成功没有什么后果。法官回避制度分为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法官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而公务回避指在实际案件审理中与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与当时有近亲属关系,可能会导致裁判公平而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在此种情况下除紧急情况外,被申请人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对决定不服的,无权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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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小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