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吗,政府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吗,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
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程序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二、买的房子,拆迁了,没有房产证,有规定赔偿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果是合法建设的,拆房之后是有补偿的;如果是违法建设,就没有赔偿。房屋拆迁的标准每个地方是不同的。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主要赔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实际情况而定;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强制性拆房屋。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经过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依法强行拆迁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审核通过
政府强制拆房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一般房屋拆迁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遇到了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的,被拆迁人对保利行为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报警;被拆迁人因暴力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没有。
根据法律体系及事实上的认定,能作出强拆决定且实施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行政单位。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是可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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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海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