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还没补偿就建怎么办,农村土地征收还没补偿就建怎么办,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如果未赔偿先施工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征地补偿。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1、拟定征收土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如果未赔偿先施工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征地补偿。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还没补偿就建从原则上来说是违规违法的,应当先把补偿问题解决好然后在开始施工,被征收当事人遇到上述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征地干部不给补偿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或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农村征地干部,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村征地干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征收土地如何处理
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农村旧房子拆除国家有补贴吗
农村旧房如因征地拆除,可以获得补偿。如因当地政策旧房需要拆除,一般也是有补偿的,具体可以了解所在地的具体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承包土地的流程如下: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二、征用土地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4、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总而言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村征地干部不给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维权。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一种措施,为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农村征地干部没有权利私吞农民的征地补偿。对于拒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维权。
一、征地补偿协议主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征地补偿协议主体的法律规定为——《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
法律对征地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由各省市制定。一般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三、自留地征地补偿跟承包地的补偿是一样的吗
自留地征地补偿与承包地的补偿否一样,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如果自留地已经属于承包的土地范围内,那么征地补偿标准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般是一致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被征收赔偿,因各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相同的,其具体赔偿请参考拆迁公告以及当地拆迁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农村征地干部不给补偿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或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农村征地干部,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村征地干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贵州农村拆迁补贴政策
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
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
二、大渡口区征地赔偿标准参考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征收土地补偿金一般标准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农村土地征用没有土地赔偿怎么办
●土地被征收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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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涛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