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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征收土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21 15:51: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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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征收土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而不是按照该土地承包人数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本农村集体成员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时,应当约定该承包地被征收时,根据承包方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和剩余承包年限的多少,家庭承包方享受相应补偿安置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应予支持”。考虑到有一部分农业人口不完全具备妥善使用安置补助费的能力,可能长期找不到新的生产、生活出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农业人口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号文件关于“完善对被征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我省目前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途径和措施不仅包括货币安置,还包括调整承包地安置、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安置、入股安置、移民安置、留地安置、标准厂房商店安置、多层公寓住宅安置、非农业岗位择业技能培训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等。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2004年10月2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明确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由于征收征用土地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人生存的问题,所以征收征用土地就需要有更多的法律来进行规范,特别是针对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的问题,当然对于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纠纷的问题也同样需要有完整的解决体系。

二、征收土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律分析: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3、其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1、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如下:(1)征地有破坏青苗以及树木的应该对其预计收入进行补偿;(2)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收入;(3)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附着物的收入归个人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征用的原则是什么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五、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法律分析: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做了4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将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由“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二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修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一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补偿中独立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保持了一致性。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确表述的更正。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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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土地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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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瑞世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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