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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怎样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20 15:14: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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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怎样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1、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4、组织报批材料

5、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6、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7、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8、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9、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规定,征地必须要补偿,而且是先补偿后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农村征地补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征地补偿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补偿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制定。具体补偿多少,农友可以上本地国土局查询。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这一条就对征收方的补偿发放作出了两个硬性规定。

支付时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

支付方式:全额支付。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

 集体土地拆迁,主要经历两个程序,一个是征地程序,一个是补偿安置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一、征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首先要经过征地程序,简要介绍一下包括:

  “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市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省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征收上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也就是说,只要征地,至少要省市级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至少会备案。

  二、征地补偿、安置阶段

  在收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文之后,就要启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告需载明征地范围、征地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2.入户调查登记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进行登记,主要包括:房屋状况、附属物状况、人口情况等。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有有关单位根据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入户调查登记情况和现场勘测情况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其它补偿等。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的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视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它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还应附具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会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与征地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

  公布收支补偿安置费用情况并接受查询监督。

  7、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

  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程序有哪些步骤

基本工作流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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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晓奕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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