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政府拆迁部门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政府拆迁部门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二条:“国家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耕地、林地、水域、矿产、设施等财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或者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一、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方式是怎么样的
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来不相同。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2、当地政府应当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3、建议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源拆迁安置的有关文件。
有照房和无照房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补偿时将百对产权人补偿,也就是你一定要确保产权证上时你的名字,现在很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有几种情况,
一是就地安置,就是在所拆房屋地点安置,采取拆一还一政策,就是会在原地分给你一套房子,超出的面积按照成本价补差价;
二是异地安置,也就是在你被拆迁房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
三是货币安置,就是按照当地补偿政策,每平米给与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货度币进行安置。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土地的征收与房屋的拆迁,并不是就连在一起。因为有些时候被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因为土地上不存在房屋,那自然也就不会出现房屋一并被拆迁的情况。对土地的征收和对房屋的拆迁,其实对应的补偿标准不同。若是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究竟谁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并不具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因此,若其对土地进行征收,则属于违法行为。
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其若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
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
(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在征收实务中,常见的“以租代征”,即是属于,乡(镇)政府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地的行为。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投诉的部门如下:1、当事人首先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2、如果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解决的,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3、如果当事人是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定要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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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瑶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