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有哪些类型的诉讼主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有哪些类型的诉讼主体,一、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
一、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做出处理。
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
一、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对于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做出处理。
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
不属于。征地补偿款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所以,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诉讼主体就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
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发包权对象有三个,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的情况下,即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给具体村民承包经营的,也不得改变该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性质。换言之,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由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的,该村民小组应是被告,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不应成为被告。即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也一样,因决定并组织实施分配的是具有独立所有权资格的村民小组。反之,如果是由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决定并组织分配属村集体经济或村委会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抑或是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那么决定并组织分配的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就应是被告。
2、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看,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但具体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作为村民与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体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村委会向各村民小组收取征地管理费等即属行使管理职能的一面)为此,村民只有在与村委会形成收益分配关系的纠纷时,村委会才是适格的被告;如果村民是与村民小组形式收益关系纠纷,那么村民小组才应是适格被告,而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即使是代表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过承包合同或是收取过一定的管理费用,也不应成为被告或是共同被告。理由一是村民小组是相对独立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征地款分配事项也是村民小组自行决定,并非村委会决定,它与村民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相对独立,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在收益分配关系问题上是平衡的。理由二是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小组在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侵权案件中并非是共同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共同连带债务承担者,不属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实践中不能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作共同诉讼参与人含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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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属民事受案范围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邵佳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