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河北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对宅基地的使用建房,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下,符合“一户一宅”基本条件,合理使用宅基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
对宅基地的使用建房,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下,符合“一户一宅”基本条件,合理使用宅基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建设住房,每处宅基地用地标准:(一)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二)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三)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四)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
河北省农村建房新规定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的农村居民住房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等要求,并遵守相关的建筑安全和环保标准。河北省农村建房新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新建农村居民住房必须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侵占耕地和自然保护区等土地资源;其次,规定了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再次,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要求严格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如要符合有关的防火、隔声、防水、通风、采光等要求,同时也要支持新能源、节能等环保技术的应用。新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农村居民住房的建设,提高农村建筑质量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环保可持续的住房环境。如果违反了河北省农村建房新规定,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对于未遵守《河北省农村建房新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收回侵占的土地资源;对拒不改正的,可以进行强制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同时,涉及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河北省农村建房新规定的实施,将规范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居民住房的质量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环保可持续的住房环境。农村居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条件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可以取得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第七条中谈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同时,也对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村民情况进行了规定,在第九条中就谈到,“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河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基本标准,但是由于地域不同和环境差异,有些地区的农村占地面积小,有些地区农村占地面积大,平原面积小。因此,在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上有所差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如果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对宅基地的使用建房,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下,符合“一户一宅”基本条件,合理使用宅基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法律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房,每处宅基地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
(二)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
(三)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拓展资料: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法律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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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1年1月1号实施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成俊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