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集体户口购房资格 法律问题,长沙集体户口购房资格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1 没有落户,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省社保需由在长注册单位缴纳,在长沙工作证明)2 没有落户,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证明、24个月工资流水、24个月居住证明及社保
法律分析:
1.没有落户,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省社保需由在长注册单位缴纳,在长沙工作证明)
2.没有落户,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证明、24个月工资流水、24个月居住证明及社保在缴证明,有购房资格。(长沙市户口不适应此条)
3.没有落户,通过长沙市人才办取得长沙市人才绿卡,凭该人才绿卡可获得购房资格。
4.没有落户,1、入伍地在长沙;2、服役地在长沙;3、入伍前户籍在长沙。符合以上三条中的任一条即可具有我市首套住房购房资格。另转业、退伍军人直接落户长沙的也即有购房资格(落户了马上就有购房资格,没有时间要求)。
5.没有落户,公务调动(含公开招录)时间(以招录、调动通知书时间起算)满一年的,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正式招录、调动通知,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公务调动(含公开招录)人员落户长沙满一年,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正式招录、调动通知,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6.落户长沙2年以上有购房资格。
7.落户长沙2年以上的家庭户口(结婚,或者离异带未满18岁小孩者),首套房产证满4年或网签满6年,有资格购买第2套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8.落户满1年,社保或个税满1年有购房资格。(落户时间与社保或个税要同时满1年)
9.落户不满一年,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1.没有落户,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省社保需由在长注册单位缴纳,在长沙工作证明)
2.没有落户,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证明、24个月工资流水、24个月居住证明及社保在缴证明,有购房资格。(长沙市户口不适应此条)
3.没有落户,通过长沙市人才办取得长沙市人才绿卡,凭该人才绿卡可获得购房资格。
4.没有落户,1、入伍地在长沙;2、服役地在长沙;3、入伍前户籍在长沙。符合以上三条中的任一条即可具有我市首套住房购房资格。另转业、退伍军人直接落户长沙的也即有购房资格(落户了马上就有购房资格,没有时间要求)。
5.没有落户,公务调动(含公开招录)时间(以招录、调动通知书时间起算)满一年的,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正式招录、调动通知,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公务调动(含公开招录)人员落户长沙满一年,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正式招录、调动通知,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6.落户长沙2年以上有购房资格。
7.落户长沙2年以上的家庭户口(结婚,或者离异带未满18岁小孩者),首套房产证满4年或网签满6年,有资格购买第2套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8.落户满1年,社保或个税满1年有购房资格。(落户时间与社保或个税要同时满1年)
9.落户不满一年,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行)》细则,户籍认定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含集体户口)为准,不以身份证号为准,长沙集体户口可以以长沙市户籍买房。
法律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一)限购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二)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法律分析:根据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行)》细则,户籍认定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含集体户口)为准,不以身份证号为准,长沙集体户口可以以长沙市户籍买房。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一)限购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二)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出生登记的主旨是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婴儿出生登记的对象、落户原则以及申报所需凭证材料。对于未满3周岁、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可以自愿选择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根据特殊情况由其他亲属或收养人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申报出生登记时,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办理地点为长沙市公安局。
法律分析
一、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长沙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9
相关链接
结语
出生登记是确保婴儿合法身份和权益的重要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需要进行登记。对于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将根据父母的户口情况进行登记。而对于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或高等院校学生的婴儿,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于收养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出生登记需要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如果是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还需要提供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护照等文件。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长沙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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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沙集体户口购房资格 法律问题有哪些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安皓煜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