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制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庐江县制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要求市、县级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要求市、县级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庐江县农村房屋征收政策调整与实施
庐江县农村房屋征收政策调整与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这一政策调整中,庐江县政府将根据农村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该政策的实施将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征收程序的透明和公正。庐江县政府将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征收补偿资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推动农村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庐江县农村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与实施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和推动农村发展。政府将科学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公平合理,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透明公正。政府将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补偿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认同,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1、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3、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1)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 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主观:最新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可采用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第十三条产权调换: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可以旧房换旧房,也可以旧房换新房。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旧房按“附件二”估价。新房在拆除建筑面积范围内按“附件二”估价。第十四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原则上采用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的办法。拆除私有出租房原则上按“附件一”作价补偿。产权人需要保留产权的,也可采用产权调换,互找差价的形式处理。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应办理租赁变更手续,使用人不得拒绝办理租赁手续。第十五条私有出租房的产权人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使用人应承担部分补偿费用,由原房屋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补偿给原产权人后,方可获得公房承租使用权和享受本规定“附件二”的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第十六条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按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归还产权,不计差价。旧房由拆迁人拆除并收回旧料。第十七条房屋的拆迁补偿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为依据。对未到规定期限的有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折旧酌情补偿。对违法建筑和已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由产权人自行无偿拆除,一律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第十八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的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凡在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树木、花木,一律按“树木、花木补偿标准”(附件三)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安徽省庐江县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各个补偿费也都有相应标准,房屋被拆迁者可以参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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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欣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