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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被征用土地能否再出租,村里土地出租需要村民同意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2 12:40:0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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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被征用土地能否再出租,村里被征用土地不能再出租,具体原因如下:1、村民不能拥有使用权(除非国家又重新发包),因此既然已经征收,且无需再给补偿,那么土地就属于国有而不再属于集体所有了,村民不能再行出租;2、如果村民已出租,国家(政府)有权

村里被征用土地能否再出租,村里土地出租需要村民同意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村里被征用土地能否再出租

村里被征用土地不能再出租,具体原因如下:


1、村民不能拥有使用权(除非国家又重新发包),因此既然已经征收,且无需再给补偿,那么土地就属于国有而不再属于集体所有了,村民不能再行出租;


2、如果村民已出租,国家(政府)有权收回。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6、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租赁土地被征用 补偿款归谁

1、农民的土地在经过确权之后,能够将自家的土地转让,签订租赁的合同,租赁给其他人使用。如果被国家征用,相应的土地也会得到补偿。这笔补偿金到底给谁,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2、如果是土地补偿金,应该给出租人,如果是土地上面附着物所发的补偿金,应该给承租人。因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是土地上面的树木、植被、秧苗等等,这些赔偿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

3、如果双方协调不成,闹上了法庭,一般人民法院都会支持将这笔补偿款给承租人。因为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而在合同当中也会对补偿款有所约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一、拆迁和征收的区别为:

1、主体不同:征收是以政府为主体,而拆迁一般是开发商征用的;

2、目的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

3、决定方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大家的意见,而拆迁是政府单方决定;

4、补偿顺序不同:征收是先补偿,而拆迁是先拆迁后补偿。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状况;

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村里土地出租需要村民同意吗

法律分析:需要。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租给外村人经营的,必须首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租赁合同无效;若土地管理者违背村民共同意志将集体所有土地租给外村人,本村半数以上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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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里被征用土地能否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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