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属于集体还是个人,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一、自留地的定义与性质自留地,是指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中,按照人口或劳动力数量分给农户家庭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土地。自留地的使用权归农户家庭所有,但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即它属于农村集体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
一、自留地的定义与性质
自留地,是指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中,按照人口或劳动力数量分给农户家庭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土地。自留地的使用权归农户家庭所有,但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即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自留地的使用与经营
农户家庭可以在自留地上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自主经营并享有经营所得。然而,农户家庭不得擅自改变自留地的用途,如用于非农建设等。此外,自留地也不得买卖、转让或抵押,以确保其作为集体土地的性质不被改变。
三、自留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自留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都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部分,但存在明显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自留地则更侧重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其面积相对较小,使用方式也较为灵活。
四、自留地的历史与现状
自留地制度在中国农村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发展。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自留地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变化。然而,无论历史如何变迁,自留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这一点是不变的。
综上所述: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拥有的是其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农户家庭可以自主经营自留地并享有经营所得,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行为。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制度的特色,旨在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法律分析:
自留地属于集体,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归谁所有,视情况而定: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是已分配到户的资源性土地,属于未利用土地;自留地是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解决农民供应的生活保障性土地,属于土地补助福利。
留地和宅基地的区别是: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综上所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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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自留地属于集体还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