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严格限制,一般只有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一般不允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严格限制,一般只有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小产权房到期了会怎样处理
小产权房到期后,第一种是可以续期的,但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种是不可续期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回收,但是可以从回收上获得一定的补偿;第三种是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现阶段,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1、国家所有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房子是本人拥有所有权,不会过期,有时间限制的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其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个人只有拥有使用权。一般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工业和其他是50年,这个时间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始算起。
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此时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小产权房,只有部分产权(比如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或无产权(建盖时未办任何手续的违章建筑),小产权房在法律上通常没有任何的保障,其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土地证过户费有几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产证和抵押证的区别
1、国有土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其他区域根据需要也可以转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全体公民所有),因为土地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所以其使用权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之间自由出租、出让、抵押等。
2、如商品房的转让、厂房的转让等,其中国家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集体土地是指农村的土地,其所有权归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因为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所以其使用权只允许在该土地所有制集体内进行转让,我们平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土地性质就是集体土地,合法的小产权房只允许同一土地集体内的人即本村人购买。
3、如果需要将集体土地(指使用权)在全体公民间进行转让,必须先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其中要收很高的一笔费用,这也是城市拆迁的补偿标准要比农村拆迁补偿标准高几十倍的原因之一。
4、简单点说你在在市里有块国有土地,人家出多少钱买,那些钱都是进你口袋的是如果你在农村有一块集体土地,人家出钱买的钱只有很少很少一部分进入你的口袋,大部分被国家收取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给集体还是个人
1、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补偿款是应该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然后村集体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大会商议后确定分配方案,该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可以用户村集体公共建设等但是不能私自挪为他用。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4、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是: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履行报批手续、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合理,保证足额到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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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