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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7-28 16:18:1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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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土地征收及房屋折迁安置的规定有哪些,《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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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汉土地征收及房屋折迁安置的规定有哪些

《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第五条征收土地,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不具备全征全转条件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第七条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征收土地告知时实际勘丈登记为依据计算各种补偿经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见附件

1、2。苗圃(含花卉)、养殖业、家庭作坊等,以广汉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为准。第九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合法途径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各类临时用地上的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依法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的监督。对于土地的征收肯定会有房屋的拆迁费,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不断的了解,从而更好的践行,但是对于具体的实际操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咨询有关的人员以外,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从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二、广汉征收土地及房屋折迁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内容。该办法是为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

法律分析

为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

第五条征收土地,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不具备全征全转条件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

第七条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征收土地告知时实际勘丈登记为依据计算各种补偿经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见附件1、2。苗圃(含花卉)、养殖业、家庭作坊等,以广汉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为准。

第九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合法途径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各类临时用地上的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依法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的监督。

对于土地的征收肯定会有房屋的拆迁费,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不断的了解,从而更好的践行,但是对于具体的实际操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咨询有关的人员以外,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从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拓展延伸

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一项针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根据该办法,被征收人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同时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生活困难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以及停产停业和生活困难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而房屋补偿则根据房屋品质、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和生活困难补偿则根据被征收人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此外,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还规定了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补偿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同时还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总的来说,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同时要求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办法是为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三、广汉土地征收及房屋折迁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统征土地首次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及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第五条征收土地,原则上以合作社为单位实行全征全转。不具备全征全转条件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第七条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和征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征收土地告知时实际勘丈登记为依据计算各种补偿经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见附件

1、2。苗圃(含花卉)、养殖业、家庭作坊等,以广汉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为准。第九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合法途径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各类临时用地上的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依法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的监督。对于土地的征收肯定会有房屋的拆迁费,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不断的了解,从而更好的践行,但是对于具体的实际操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咨询有关的人员以外,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从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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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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