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问】A村五组始建于1959年,实行单独核算五组的土地来源于二组A村五组始建于1959年,实行单独核算五组的土地来源于二组,三组共计160亩。到1982年A村村委会将此土地160亩承包给原五组七十名群众耕种直到199
【问】A村五组始建于1959年,实行单独核算五组的土地来源于二组A村五组始建于1959年,实行单独核算五组的土地来源于二组,三组共计160亩。到1982年A村村委会将此土地160亩承包给原五组七十名群众耕种直到1992年,承包款交A村村委员会,1992年五组解体,七十名群众纳入各村民小组管理。1993年A村村委员会将该160亩土地向全村招标承包至1999年底,二,三组群众认为该160亩土地是组建五组时从二,三组划出来的,现在五组解体应该归还二,三组,我想询问此土地是否应该归还二,三组。其中在1994年时,县政府为A村村委员会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中包含了有争议的160亩土地(此土地是从二,三组划给五组的),但是在当时二,三组群众就该土地和村委员会引起争议,并有县政府的纠纷调解通知书。我想问一下土地处于争议状态是否可以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现在二,三组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该《集体土地所有证》,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为A村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认定事实清楚,发证的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维持了该《集体土地所有证》。最后有什么法律可以为二,三组争回这160亩土地,撤消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解答】《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您提供的材料看,A村五组160亩的土地从1959年起开始使用,即在实施《六十条》之前就享有使用权。至于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应当根据实施《六十条》时(1962年9月)“四固定”的情况确定。如果正如您所说的那样,“1982年A村村委会将此土地160亩承包给原五组七十名群众耕种直到1992年”,那该土地可能是A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160亩土地不论是五组或者A村委会农民集体所有,虽然该地是“从二,三组划出来的”,但都不属于二,三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五组解体后,其承包经营的160亩土地在1994年被县政府确认为A村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县政府的确权和颁证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至于该行为是否合法,二,三组可以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审查认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
二、三组争回这160亩土地”的诉讼请求而言,首先,该土地在实施《六十条》时确认给五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该五组农民经济组织解散后,需要重新分配该160亩土地;第三,除了该土地原来是“从二,三组划出来的”理由外,“
二、三组争回这160亩土地”还应有其他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二、三组争回这160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丢了怎么补
1.集体土地证遗失补办的材料:补办土地证申请;填写土地证遗失具结书;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出具复印件单位公章);登报声明原土地证遗失的报刊一份;土地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遗失土地证原因的说明。
2.登记声明原集体土地证遗失作废的报纸,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补办土地证的程序,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土地证书丢失;其他需要补办土地证书的情况。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土地权利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应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在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审核,留复印件一套)。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类型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一)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二)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派出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三)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适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谁的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集体土地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是谁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二、集体土地确权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2、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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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