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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何取得集体用地使用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7 22:39: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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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0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1、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何取得集体用地使用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0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等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0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按照下面的方式取得:

1、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则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2、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3、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6、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7、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另外,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二、集体荒山的所有权归谁

集体荒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当时的中国农村刚刚准备进行土地承包制,实行包产到户。局限于当时极低的农业生产水平,为解决温饱问题,全国都有进行一些的垦荒运动,不仅是在荒山、荒沟,甚至出现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等等现象。

其次,早起的中国农村,生产生活的所需基本都是属于自给自足。一家农户生火做饭所需的燃料,基本都是以柴禾为主。就会特别划分出某一块荒山,作为该农户的“所属”范围,归农户自主经营。

但即使是这样,荒山的所有权依然是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如何取得集体用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一、如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多长时间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即普通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即普通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娱乐、旅游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土地灭失。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不存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由于订单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综上所述,可以有两种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都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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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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