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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7 03:21: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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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

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有明确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情形非常多,而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有规定的,合法的主体进行征地拆迁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但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如果农民发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遭遇村领导的截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该项信息;对于查证后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不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一种措施,为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村委会没有权利私吞农民的征地补偿。对于拒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维权。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委员并不是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用

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征地拆迁行为,应当由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与村委会共同做好工作,特别是对于征地政策的宣传和村民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村委会应当尽力做好工作,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对征地工作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异议的,可以诉讼来进行处理。

三、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并不大,但对于拆迁的基础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相关拆迁政策的宣传上,可以作出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部分对拆迁过程中有异议的人民群众,也是可以进一步进行沟通协调的作用,避免出现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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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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