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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有哪些规定和标准,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08:03: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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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有哪些规定和标准,征用土地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而补偿标准则主要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详细规定。以下是对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详细解读:一、征用土地的规定征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征用土地有哪些规定和标准,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征用土地有哪些规定和标准

征用土地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而补偿标准则主要依据第四十八条的详细规定。以下是对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征用土地的规定

征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的其他情形。

征用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需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拟征地通告,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至少三十日;

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的意见;

拟定一书四方案,发布征地公告;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征地补偿。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通常为该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土地征用概念有何规定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以补偿为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土地征用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在土地征用关系中,征用方必定是国家。只有国家才具有这种权力,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征用土地。国家征用土地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强制力实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不得阻烧。

土地征用的标的物,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才采取征用的办法。国家为了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时,就谈不上征用,因为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无需自己征用自己的土地。土地征用的结果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国家通过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使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被征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

一、什么是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三、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这里没办法详细给大家去介绍宁夏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全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绝不可能是一样的,而且征地补偿标准都是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到当地的拆迁办去详细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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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用土地有哪些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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