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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政府征地?土地补偿流程具体是怎么,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0 10:20: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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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政府征地?土地补偿流程具体是怎么,政府征地的一般流程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

什么叫政府征地?土地补偿流程具体是怎么,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什么叫政府征地?土地补偿流程具体是怎么

政府征地的一般流程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政府征地赔偿流程是什么呢

(一)发布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并由村(居)委会送达村(居)小组。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在征地情况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人员)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征地公示意见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征地的审查(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核)。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六)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示征地批准事项。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发布预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其他产权证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和报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意见;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组织实施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监督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办理安置手续。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十)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协调、裁决。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公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镇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如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征地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

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

政府征地补偿的程序如下:1、征地的批准。2、征地的实施。3、征地调查。4、发布征地公告。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6、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交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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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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