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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步骤是什么,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8 18:42: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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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步骤是什么,一、书面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张贴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途径等。并应当将该拟征地公告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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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步骤是什么

一、书面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张贴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途径等。并应当将该拟征地公告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同时公告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在补偿范围内。

二、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就公告主要内容征询村民(村委会)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并告知有权申请听证,同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同时应将记录不同意见以及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实地调查与登记

实地勘察关系重大,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被征收土地实地勘察,将调查情况绘制成表,一式三份,共同确认表格内容,无误后由权利人签字确认,调查内容表格也是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在前三个步骤基础上,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四方案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

五、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土地批文),并张贴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者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等,后者应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情况、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人员安置等。

六、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听证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举行听证会。

七、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不同意见和采纳情况一起报批。

八、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办理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十、土地交付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应当依法按期交付土地,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政府会,并就听证会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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