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发布时间:

    2024-07-26 17:07:10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3年12月18日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课件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

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

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指导意见

《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2024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4最新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刑事案件要不要坦白?刑事案件真的坦白从宽吗?,刑事案件坦白怎么量刑: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公安局受案规定,北京刑事案件立案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最新

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检察院撤诉会有案底吗,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有案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

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