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中村改造案例,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应视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其房屋于2014年被列人城中村改造项目。但是在改造项目指挥部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改造指挥部于2017年11月将原告的房屋在
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其房屋于2014年被列人城中村改造项目。但是在改造项目指挥部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改造指挥部于2017年11月将原告的房屋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那么拆除房屋的责任由谁承担?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例介绍
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村的村民,1995年10月18日,其出资购买了集体土地上自建的位于该村1号楼2单元13号的房屋一套,并在该房屋居住。2014年6月,指挥部发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012年7月,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9月各区政府正式启动了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因原告就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一直未与指挥部协商一致签订协议,2017年11月11日,村民组发布公告,要求住户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与指挥部签订协议。2017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争议焦点】
村委会的拆除行为,拆除房屋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
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中,根据《某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区政府为做好某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成立了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史律师解读
本案被告虽然提交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拆除系村委会作出决议发布公告后,实施的涉案房屋拆除但从拆除的时间、目的、背景以及金水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地位来综合考虑,不论是否是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该行为均应视为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区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除,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该强拆行为违法。
· 史律师提醒 ·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法律分析:不违法。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的领取如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近年来,随着各地拆迁工作的进行,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但很多农村地方都是由村委会来主持拆迁工作的进行,今天爱土律师就带你来盘点盘点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来做这些事情,如果没有权利为什么又要参与到拆迁工作中呢?
今天先看一位农村拆迁中受到村委会以及村干部影响的当事人,刘女士,辽宁某村的一位农村的被拆迁人,其三百多平米的房子,现给一千多一平米,周边房价都四五千了,但其表弟是村委会的副主任,看看刘女士是怎么收到村委会的影响而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拆迁协商中每次都是村委会来和村民协商,刘女士一直没有同意其给的方案,在之后也一直在咨询律师,在准备去北京咨询律师的途上被其表弟和表弟的母亲拦截下来,苦口婆心的谈了两个小时,一边略微提高了几百块钱,一边以其表弟的工作为由要求刘女士配合,无奈之下,刘女士签字妥协了。
刘女士的经历让我们看见了村委会的对村民的影响,村委会的人员都是本村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大部分还是沾亲带故的亲戚关系,他们来找村民谈补偿协议的时候,碍于平时的关系,大部分村民都不好意思拒绝,这也是政府选择把拆迁工作交给村委会来开展。
然而,村委会真的有权利在拆迁中扮演拆迁主体的资格吗?答案是否定的,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利!村委会成立的初衷是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维护本村的治安,为村民的利益向政府提意见、要求和建议,而不是代表政府来侵犯村民的权益的,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权利主导拆迁工作的进行。
村民碍于平时的关系,一方面没法和村委会及相关村干部撕破脸,另一方面也不愿意相信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会坑自己,正是由于这种心理,不少拆迁户在没有进一步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就被村委会忽悠签字了,政府也是深知村委会参加到拆迁中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违法要求村委会参与其中。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晓民等165人。
诉讼代表人牛晓民,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潘毓果,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冀小宜,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王根银,男,汉族,1939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赵芳娥,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
负责人程书季,该社区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晓民等165人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商洛市国土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周觅、代理审判员夏文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洛市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市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2011年7月5日,商洛市国土局对《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1年7月18日,商洛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土地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西街社区建设用地每亩征地补偿费8.02万元,并于当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该批复中说明:商洛市国土局报送的《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已经陕西省政府2011年6月30日研究同意,同意将商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商州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迎宾路社区等有关村组7.86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上述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4.171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共计12.0324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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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梦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