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补偿政策,根据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关于荔湾区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补偿政策,主要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地方性规定进行解读。征收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
根据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关于荔湾区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补偿政策,主要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地方性规定进行解读。
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广州市作为直辖市,会制定具体的区片综合地价。
补偿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计算。
住宅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补偿方式可以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
其他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当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具体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广州市制定。
征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广州市特定规定:
广州市可能会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规定,如《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对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程序等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这些地方性规定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解读,具体的征收补偿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需了解荔湾区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补偿政策的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广州市及荔湾区的相关政府公告和规定。
(1)房屋补偿:拆一补一
(2)权益面积购买价:3500元/平
(3)临迁费:住宅为(30)元/㎡/月;被拆迁房屋首层现状为商业用途,按(40)元/㎡/月的标准计付临迁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广州越秀区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框架结构房屋为580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为55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为53000元/平方米。
2.货币补偿征收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3.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其中第一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第二阶段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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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荔湾区芳村大道住宅征收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