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真的要停止吗?,近年来,拆迁暴富成为人们茶前饭后喜闻乐道的话题。但最近,总传出“拆迁要停止”“拆迁户将彻底消失”这样的消息。那么真的如消息所称拆迁要停止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就目前来看,拆迁在2022年并未停止,在短期未来内也一样不会停止
近年来,拆迁暴富成为人们茶前饭后喜闻乐道的话题。但最近,总传出“拆迁要停止”“拆迁户将彻底消失”这样的消息。那么真的如消息所称拆迁要停止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就目前来看,拆迁在2022年并未停止,在短期未来内也一样不会停止。
自2018年来,我国老房子棚改拆迁的规模确有下降的趋势。依据住建部公布出来的数据,其中2018年我国棚改拆迁总量创历史新高,达626万套,但随后的2019和2020年棚改拆迁开工总量逐渐下降到316万套和209万套。基于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棚改拆迁,国家确实在“踩刹车”。
近几年中,住建部也多次在公开的场合中表态,未来实施城市更新改造、城市建设时,要摒弃急功近利和大拆大建。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中划定了以下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1、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
2、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3、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
4、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这也就表达出了一个明显的态度,那就是要试图改变以往城市建设中出现的不良“拆迁文化”,稳定社会结构,坚持留改拆并举(保留、改造、拆迁)。
那么会有人问,国家为什么开始对棚改拆迁“踩刹车”呢?可以总结为一下几个原因:
1、经过几年的拆迁热潮后,全国需要拆迁的既有住房总量已经逐渐变少。
2、部分城市借棚改拆迁大肆发债,形成了不良的“拆迁文化”。
3、棚改拆迁所产生的一夜暴富的现象,催生了一部分不劳而获的人,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产生了挑战。
拆迁虽然未停止,但从各个层面释放的信号来看国家有意对不良“拆迁文化”进行整治,并对城市改造提出了底线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未来拆迁势必将会降速。
法律分析:
各地拆迁计划可到当地政府官网公告进行查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各地拆迁计划可到当地政府官网公告进行查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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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真的要停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