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律师函意味着什么,法律主观:发律师函有什么用 一般来说,发律师函的作用有: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
发律师函有什么用 一般来说,发律师函的作用有: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 仲裁 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 侵权 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 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 合同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 解除合同 。这是 合同法 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以上这些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律师函有什么用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法律问题,也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 人,参加 诉讼 ; (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 辩护人 ,接受 自诉案件 自诉人、 公诉 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法律分析:正规的律师函包括以下要点:(一)文书名称。(二)文号。(三)受送对象。(四)委托关系及委托事项说明。(五)基本事实陈述 客观性是本部分内容的根本要求,应当坚持客观陈述原则。(六)法律责任分析。(七)律师意见。(八)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九)律师函制作人联系方式。(十)制作单位。(十一)制作人 即经办律师的署名。(十二)日期。(十三)印章。(十四)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法律分析:1.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2.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3、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4.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5.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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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律师函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