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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17:39:5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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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我国2008年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超过2 56万亿美元,其中80%的货物是以海运方式实现运输的。在海运方式中,班轮运输是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

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我国2008年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超过2.56万亿美元,其中80%的货物是以海运方式实现运输的。在海运方式中,班轮运输是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称为提单运输。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我国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提单在班轮运输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单证,它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这些性质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货物的所有权。通说认为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illoflading)。如果将货物交给无权提货的人,这属于“错交货”(mis-deliveryorwrong-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l)。根据这一概念,因此,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正本提单;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否则,承运人将按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无正本提单放货产生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在海运实践中产生原因很多,但从产生原因的主体来看,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提货人的原因这主要是指收货人在客观上不能及时提交正本提单。有时是因提单邮寄延误而导致收货人不能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有时是因提单遗失或被窃;有时是因汇票兑现期限的关系,收货人暂时不能从银行拿到正本提单;这些情况下船公司都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干等单证到来再放货,就可能会延误班期,丧失商机;无正本提单放货,无正本提单放货,又可能引起一些海事纠纷。(二)承运人的原因有时是因为承运人依据指示提单正面收货人栏有指示权的托运人的指示或者其他记名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有时是因为承运人(不排除与提货人串通)故意无权处分货物。例如,无船承运人或“鬼船”船主与提货人恶意串通,合谋无单放货,欺诈正本提单持有人。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而无正本提单放货,都可能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这就有必要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予以法律的严格限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为解决海运实践中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问题,200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并于3月5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的内出台,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界定。(一)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贵任性质的判断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始终有不同的理解,裁判依据和标准也不统一。该《规定》第3条采纳了竞合的观点,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确切地说,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构成了请求权竞合。因此,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收货人找承运人提货的,那么就需要拿上提单,要是收货人没拿提单,而承运人又放货的,要给发货人造成什么损失的,那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在实践中,一般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下面的责任:

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2、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承运人承担无单防货的责任。

4、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承运人也不是什么时候都要承担责任,在下面的情况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1、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已经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也没有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法院依照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就可以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

3、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4、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最后,现在有些不法分子,为拿到不属于自己的货物,不惜伪造提单,发货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都造成利益损失。要是中间有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原因,比如没有采用新型的电子提单避免漏洞的,那么就不能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要是因此产生争议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及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一、记名提单风险。

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只收30%货款,且后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

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在国际经济法上,记名提单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承运期间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减少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损失。但另一方面,记名提单的灵活性较之其他的提单方式应该是不足的。因此,记名提单在运用中要结合实际的需要。

三、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

一、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

1.在实务中,当无单提货人是买方或其他第三方时,提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向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提货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承运人索赔。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次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索赔损失的,按侵权之诉处理。而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2.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仅关系到索赔主体的不同,而且往往影响着该无单放货纠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继而决定了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说对于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美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而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记名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未向其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交付货物,仍然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3.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在其得知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一旦选择向无单提货人索赔,而不是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构成违约,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无论此协商结果是否得到实际履行,往往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认可和对无单提货人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而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提单持有人将面临承运人无需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4.由此可见,持有提单的托运人在得知无单放货发生后,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至关重要。

二、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方进行协商。

1、保管好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证明自己是涉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如果提单持有人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则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提单。例如,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所持有的提单应有指示人的背书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2、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凭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承运人凭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事实。

比如船舶代理、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所发出的证明货物已被提走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集装箱动态查询或提单持有人前往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最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的一个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对于托运人向承运人书面询问货物下落时而承运人未予回答的行为,视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

3、证明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提单持有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保护,提单持有人可以主张如下赔偿:(1)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可以依据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单据或者核销单据确定,数额不一致的,依实际支付的货款额确定;(2)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3)实际发生的其他损失。

因此,提单持有人应收集发票、报关单、国际贸易合同核销单、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等原件。如果提单持有人没有收到货款,则应注意该笔货物项下的外汇核销单不要进行滚动核销,一旦核销,将视为提单持有人已收到足额货款的初步证据。但如果该笔货物原外核销单已经滚动核销,则提单持有人为证明自己的损失确实存在,必须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汇核销单的证明结果,举证证明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货款并非涉案货款,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据:一是用于核销涉案贸易合同货款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二是案外出口贸易合同的国外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三是尚未核销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协商不成,应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1.无单放货发生后,提单持有人在与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协商不成时,应注意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2.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提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被提取或者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正本提单持有人应特别注意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几种情形:

1、承运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无正本提单放货。

2、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强制性规定到港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

3、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4、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并没有获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凭证,但通过其他途径办理了海关的申报和清关手续,占有、控制了货物。

5、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次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无正本提单放货而未得到承运人的追认的,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但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的代理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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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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