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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07:22: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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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

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

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在典期内,当事人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2、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反有权。出典人出典房屋,并不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出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处分典物,如出卖、赠与等。但在出卖典物时,应允许承典人先买和找贴。这是对出典人权利的必要限制,(2)担保物权设定权。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保持典物的所有权,故出典人有权在出典房屋上设立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不允许出典人在同一典物上设定两个典权,即不得重典,也不允许设定与典权相排斥的其他用益物权,(3)收取典价权,(4)回赎权。在典期届满后,于一定期限内,出典人有权回赎出典房屋。回赎权为一种形成权,只须出典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并在典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行使。在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如果有典期届满不赎即为绝卖约定的,则回赎权须在典期届满时行使。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行使。因此,关于回赎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在未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但出典后若干时间内未回赎的,回赎权消灭,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中国民法中没有回赎权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按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出典人的主要义务有:一返还费用。承典人所支出的重修或修缮典物的费用以及为典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应于现存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2)瑕疵担保。出典人对出典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典人既要保证对出典房屋享有所有权,又要保证房屋质量无缺陷。

二、房屋典权取得的方式

房屋典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承典人直接从房屋所有人,依合同取得典权。典权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典权人须支付典价才能取得房屋典权,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典权合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要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1)出典人须为房屋所有人;

(2)出典人须具有出典能力,承典人须具有承典能力。该出典能力和承典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出典、承典房屋;

(3)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内容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典权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承典人的典权为根据从原承典人取得典权。继受取得房屋典权是房屋所有人设定典权后典权流转的结果,主要包括转典、转让、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转典是指承典人将典物出典于他人,由该转承典人对典物享有典权。此时,原承典人兼具承典人和出典人双重身份。转典时,原承典人与转承典人之间须签订转典合同,并须依原典条件进行;(“转典之典价不得高于原典价。(2)原典权有典期的,转典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未定典期的,转典不得定有典期,转让是指承典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转让典权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无须征得原出典人的同意。至于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在所不问。即买卖,赠与均可。典权转让后,承典人与出典人之间即消灭了典权关系,而由受让人取得典权,与出典人形成新的典权关系;继承和受遗赠是指典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和受遗蹭人继承和受遗赠典权。此时,原承典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新的承典人。此外,国家或集体在承典人死之后,因承典人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而取得典权的,亦为继受取得。

三、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

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

(2)转典、转让、出租权;

(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

(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

(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在典期内,当事人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

(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2、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典物的反有权。出典人出典房屋,并不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出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处分典物,如出卖、赠与等。但在出卖典物时,应允许承典人先买和找贴。这是对出典人权利的必要限制,

(2)担保物权设定权。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保持典物的所有权,故出典人有权在出典房屋上设立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不允许出典人在同一典物上设定两个典权,即不得重典,也不允许设定与典权相排斥的其他用益物权,

(3)收取典价权,

(4)回赎权。在典期届满后,于一定期限内,出典人有权回赎出典房屋。回赎权为一种形成权,只须出典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并在典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行使。在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如果有典期届满不赎即为绝卖约定的,则回赎权须在典期届满时行使。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行使。因此,关于回赎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在未定有期限的典权中,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但出典后若干时间内未回赎的,回赎权消灭,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中国民法中没有回赎权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按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出典人的主要义务有:一返还费用。承典人所支出的重修或修缮典物的费用以及为典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应于现存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

(2)瑕疵担保。出典人对出典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典人既要保证对出典房屋享有所有权,又要保证房屋质量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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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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