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多人、司法机关意见明确、放纵犯罪、阻止移交或篡改案件性质等情况下,故意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多人、司法机关意见明确、放纵犯罪、阻止移交或篡改案件性质等情况下,故意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进行判定。
法律分析
1、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2、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5、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对徇私舞弊行为的界定与应对措施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对徇私舞弊行为的界定与应对措施是指针对徇私舞弊行为在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徇私舞弊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于个人私利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需要明确界定,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同时,针对徇私舞弊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徇私舞弊行为的标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坚决打击徇私舞弊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多人、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移交、以罚代刑导致犯罪嫌疑人继续违法、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以及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案件性质的行为均属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们应明确界定标准,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法律分析:(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
●徇私舞弊的后果
●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徇私舞弊怎么处理
●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况
●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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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类行为有哪些
●徇私舞弊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假释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徇私舞弊假释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