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是什么内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7 05:04:19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法律主观: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合同纠纷为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是什么内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

法律主观:


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合同纠纷为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事诉讼法393条第二款内容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核准死刑、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

2、上诉管辖权;

3、审判监督权;

4、司法解释权;

5、死刑核准权。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

1、一审管辖权;

2、庭外处理权;

3、调解指导权。

法院的职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力,它有两类:

1、专有职权,即审判职权。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力;

2、特殊职权,诸如法律解释权、立法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等。这类职权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机关也可依据法律授权而享有。

最高级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人民法院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法院工作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第二款内容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第一款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规定最新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解读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内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有何区别?,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消费者权益诉讼的特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怎么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法解释393条,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