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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重庆,重庆征地补偿3类土地怎样进行补偿: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3-03 15:31:4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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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重庆,重庆如何补偿3类土地,《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配置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采用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置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1、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和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重庆,重庆征地补偿3类土地怎样进行补偿: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一、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重庆,重庆如何补偿3类土地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配置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采用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置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和学校。医院等用于公共业务,不以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性住宅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按原性质建设,按原规模建设,或给予货币补偿。

2、拆除违法建设

2、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是已经使用了2年以上的临时建设>不予补偿的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不进行产权交换,拆除者给予货币补偿。

3、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附属物不更换产权,拆除者给予货币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的自行拆除或拆除后失去使用价值的,给予适当的补偿。

4、拆除有产权纠纷和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没有解决纠纷的,拆除者提出补偿、配置方案,报告房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组织拆迁人员调查被拆迁房屋,并向公证机关保全证据。

5、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在房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发表的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抵押协议的,拆除者参照本条例第34条的规定实施拆除。如果安置有抵押权的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再给予补偿。

6、拆除主要城市内的住宅,必须实施货币补偿或一次设置现在的住宅,提供两处以上的住宅来源供被拆除的人选择。拆除主要城市以外的住宅,确实需要过渡配置的,必须得到拆除者的同意,报告区县(自治县.市)的住宅拆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二、重庆征地补偿3类土地怎样进行补偿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1、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业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2、拆除违法建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3、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给予适当补偿。4、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5、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拆迁。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6、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经被拆迁人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三、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重庆市农村拆房补偿标准2021

法律分析:重庆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重庆2021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

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4、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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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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