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济南市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生活保障用房项目被罚,11月28日,据济综执处字〔2024〕第114号了解,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在历下区解放东路以南,浆水泉路以西施工济南市历下区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生活
11月28日,据济综执处字〔2024〕第114号了解,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在历下区解放东路以南,浆水泉路以西施工济南市历下区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生活保障用房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济南市城管局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该项目是城中村改造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用房,位于解放东路以南,浆水泉路以西,用地面积约4.49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规划楼栋7栋。
法律分析: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目前11个零散棚户区,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改造,彻底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今年,计划投资1.6亿元,实施八一立交东南一期、公立街、岔路街、三里庄东街一期等4个改造项目,涉及153户、0.39万平方米,对其他棚户区,下步将积极研究“留、改、拆”分类措施,创新征收模式,探索实施房屋置换、政府回购、模拟搬迁转征收等思路,逐一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
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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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解读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春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