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2-27 14:57:11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济南市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生活保障用房项目被罚,11月28日,据济综执处字〔2024〕第114号了解,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在历下区解放东路以南,浆水泉路以西施工济南市历下区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城中村改造更新

一、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济南市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生活保障用房项目被罚

11月28日,据济综执处字〔2024〕第114号了解,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在历下区解放东路以南,浆水泉路以西施工济南市历下区姚家村城中村改造村民生活保障用房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济南市城管局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该项目是城中村改造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用房,位于解放东路以南,浆水泉路以西,用地面积约4.49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规划楼栋7栋。

二、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济南市市中区改造计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目前11个零散棚户区,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改造,彻底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今年,计划投资1.6亿元,实施八一立交东南一期、公立街、岔路街、三里庄东街一期等4个改造项目,涉及153户、0.39万平方米,对其他棚户区,下步将积极研究“留、改、拆”分类措施,创新征收模式,探索实施房屋置换、政府回购、模拟搬迁转征收等思路,逐一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四、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济南市姚某某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姚家庄拥有两处房屋并在石济客专工程历城段征地拆迁范围内,由委托人家庭居住使用。上述两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拆除,委托人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判决书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生效后,委托人于 2017年11月6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赔偿决定,并于2018年1月2日向委托人邮寄送达。委托人不服,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4月29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研究张马片区及济青高铁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17号),确定石济客专工程安置补偿参照济青高铁项目政策执行即按照济政办发[2015]16号文件标准。委托人家庭共5口人符合石济客专工程历城段征地拆迁安置条件。

裁判要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家街道办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因该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关于赔偿决定第一项房屋主体结构的赔偿,被告只考虑了房屋安置选项,未考虑赔偿金支付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撒销。原告主张房屋损失应按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一是原房屋未经鉴定机构鉴定价值,二是未考虑自己的原房屋的环境、交通、区位、折旧、集体土地。居民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等因素,不符合按照地上附着物以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损失的情况下,按照《济青高铁历城段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村民需要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7平方米,计算原告安置房面积并无不当。本院在货币赔偿和住宅安置上赋予原告选择权,如原告选择住宅安置,原告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有5人,则原告可选择在安置区内由被告安置235平方米楼房; 如原告选择货币赔偿,按照《济青高铁历城段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确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和货币化安置标准确定原告的该项损失数额合理适当。原告应得的赔偿价值为235平方米x6250元/平方米,共1468750 元。

关于赔偿决定第二项,按照《济青高铁历城段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济政办发[2015]16号文件标准,被告认定房屋补偿费 389447 元; 根据(表一)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石济客专地上物补偿费明细表 (参照济青高铁)确定的原告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5212.2元;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其至今未获得安置补偿或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被告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计算3年过渡费,共计108000元及按照每人400元计算搬家费,共计2000元。被告关于该项赔偿认定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被告提交的视频能够证明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已将房屋内物品搬移到临时安置房内,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在拆除其房屋时房屋内存在的物品项目和每项物品的价值,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的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济历董行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第一项;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在石济客专工程历城段安置区内为原告家庭安置235平方米楼房或者支付原告赔偿金1468750元,具体赔偿方案由原告姚某某选择其一.如原告选择楼房安置,被告应当在向原告村其他被征收人安置时一并安置;如原告选择货币赔偿,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选择货币赔偿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三、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原告姚某某房屋补偿费389447元,地上物补偿费105212.2元,搬家费2000元、过渡费108000元,共计604659.2元;四、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强拆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失费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被征收人要调整好心态,正常生活、保持乐观、依法有序维权。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时间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了吗

济南城中村改造细则

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文件

2021济南城中村改造新政策

济南城中村改造2022

2021年济南城中村改造有哪些

2020年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消息

济南城中村规划

济南市中区44个城中村改造

济南姚家村城中村公示

济南姚家村城中村公示

济南姚家拆迁公告

济南市姚家村村民委员会

济南姚家村最新规划

济南姚家庄拆迁时间

济南姚家小区拆迁信息

济南市姚家小区拆迁

济南姚家街道拆迁

济南姚家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济南京师拆迁补偿,济南老旧小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山东拆迁补偿五百块,济南历下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济南拆迁律师求助热线

济南拆迁律师求助电话

济南房屋拆迁律师电话

济南拆迁律师咨询公司

济南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济南拆迁律师咨询电话

济南拆迁律师咨询

济南专业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电话多少

济南拆迁律师电话号码

济南拆迁律师电话

济南最好的拆迁律师

济南厉害拆迁律师是谁

济南厉害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团队招聘

济南拆迁律师团队名单

济南拆迁律师团队

济南拆迁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南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出台了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安泽阳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