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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子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9 09:58:3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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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导读: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

最高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子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最高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导读: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解读:


      2010年11月25日,吉广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五华县国土局受理吉广智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五华县政府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广智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郭启荣是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村民,娶吉广智女儿吉辉玉为妻。吉广智另有一女吉祥玉。吉广智于2014年去世后,吉辉玉一方与吉祥玉一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月,吉祥玉向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按吉广智的遗嘱继承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郭启荣在该案诉讼中知悉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了土地证,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证。


      案例分析:


      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律师解读:


      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一出,造成了部分人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明确说明:“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因此,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就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总之,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确定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要符合一定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范围,因此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城市子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城市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当事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直到房屋自然消亡。因为有规定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所以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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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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