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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和宅基地的关系,宅基地与户口的关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7 06:52:3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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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和宅基地的关系,宅基地使用权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对集体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宅

户口和宅基地的关系,宅基地与户口的关系: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户口和宅基地的关系

宅基地使用权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对集体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用途的限制性: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自用住房,不能用作其他商业或工业用途。

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且这种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二、户口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虽然户口本是办理宅基地所需要的条件之一,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并不完全依赖于户口。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不是户口本身。此外,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这种继承是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即通过继承房屋来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与户口无关。

因此,总的来说,宅基地使用权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它主要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

二、户口簿与宅基地的关系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家庭成员能当户主。1、房产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与户口本上面的户主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不一定就是户口本上的户主。2、户口本与产权证登记内容和权利不同。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与户口的关系

户口本是办理宅基地所需要的条件之一,但是不是唯一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

户口的作用如下:

1、户口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

2、户口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

3、户口可以证明个人身份;

4、户口既以普遍登记对被登记人形成“被注视”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还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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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户口和宅基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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