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跟户口走的吗,宅基地的物权与户口并无直接关系。以下从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权的继承以及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宅基地权属与户口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
宅基地的物权与户口并无直接关系。以下从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权的继承以及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宅基地权属与户口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本身不具有继承属性,无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不能直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即,无论城市户口居民还是农村户口居民,都可以通过继承父母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从而间接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继承与户口类型无关,主要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情形:
若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且为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若子女本身也拥有宅基地,则两处宅基地均可申请确权。
若子女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因子女结婚需分户而缺少宅基地的),同样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后,子女一般无法再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
对于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如城市户口居民),虽然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通过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来间接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下,使用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主要限于对房屋的居住、修缮等。
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户口的关系: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主要包括因子女结婚等原因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等情形。这些条件与申请人的户口状况有关,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户口本是办理宅基地申请所需的条件之一,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和户籍信息。然而,仅有户口本并不足以确保宅基地的申请成功,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和规定。
综上所述,宅基地的物权与户口无直接关系。宅基地的继承和使用主要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以及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户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法律分析:
1、户口迁出了,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在的,因为房屋是固有资产,房屋主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能够对房屋进行修建,处理的办法只有三种:
(1)推出宅基地获取一定的补贴;
(2)流转给他人,有人肯要你的房子,并且村集体可以分宅基地给他;
(3)等带房屋倒塌,宅基地被回收。
2、在相关规定下,如果户口已经迁出是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但是原来的房子还具有试用期,但是不具备修缮的权利,时间一长会有破坏的情况,最后因为这些房子有安全隐患而被集体收回。
3、自己户口迁出,父母户口仍在农村的,那么宅基地的试用期就在父母手里,“按照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父母还是村集体的成员,他们依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出资,让父母重新修建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衍生问题:
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没有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国家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
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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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宅基地跟户口走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