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目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也就是说,农民把户口迁走后,宅基地不会被强制收回。当然,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宅基地会被收回:1、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进城后,在城里有了稳定的工作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也就是说,农民把户口迁走后,宅基地不会被强制收回。当然,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宅基地会被收回:
1、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如果进城后,在城里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可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2、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
根据我国政策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是会被收回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目前全国宅基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了,各地对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的要求拆除房屋,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4、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类情况需要占地的话,可以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过会给予适当补偿。
5、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如果无人继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那宅基地是会被收回的。
6、批准异址新建的原宅基地
农村建房需“建新拆旧”,如果异地建房获得审批,原宅基地上房屋应该拆除,宅基地应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
拓展资料:户口迁出后,还能申请农村宅基地吗?我们先看下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宅基地申请是要满足诸多条件的,不满足条件是不会获批的。
虽然各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稍有不同,但从多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来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1、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达到法定婚龄3、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4、原家庭不存在一户多宅5、符合分户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宅基地上的村民户口迁入到城市的,不再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是会回收的,但房屋仍然归当事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首先,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其次,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就是非自然人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假如只有一处,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户口迁出宅基地会被收回。许多在外务工的农民为享受到城市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或者为以后的子女上学考量将户口迁出了农村。然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村集体成员如果将户口迁出的话,就相当于不是村集体的成员,就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包括宅基地。所以将户口迁出的话,宅基地也将被集体收回。
宅基地被收回流程有哪些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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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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