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迁回农村后,能不能申请宅基地,非农业户口迁回农村后,不能申请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表明,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
非农业户口迁回农村后,不能申请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表明,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非农业户口人员,即使将户口迁回农村,也不改变其非农户口的性质,因此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此外,宅基地申请还有其他的条件限制,如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些规定都进一步限制了非农户口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非农业户口迁回农村后,由于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的主体资格条件,因此不能申请宅基地。
非农村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而农村有其使用权,能被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是农村户口的人如果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条件,依然是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的,如果在继承上产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积极的维权。关于不是农村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跟要求。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过户流程有那些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权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需要公证吗
1、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农村过去收养子女的情况很多,以后要按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实施前成立的事实收养关系,主要以当时迁移户口来确认收养关系成立。在县各姓氏的宗族谱较齐全,族谱里如收养之类的表况一般均有记录,可以提供给公证处作为参考。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笔者建议,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而且继承人可以申请审批拆屋建屋手续,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建房时,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3、但如果继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继承人是居民户或外村村民,被继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继承。另外再谈一下关于有关继承又有赠送的问题。现实中往往是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这时发生部分继承,而部分要赠送的情况,这时,他们其中一个子女要求继承。但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公证:
(1)子女户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2)无房,结婚成家,符合建房审批条件;
(3)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将自己的一半产权房屋赠与给子女;
(4)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且继承人,受赠与人为同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5)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般来说农民户口迁走了,那么宅基地就会被收回,不过由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所以房子不倒宅基地原则上还是无法实际收回的,房子的主人还是继续使用着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则将“一户一宅”政策定为明文。这里,“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这里的“户”是农村自然户而非农村承包经营户。,农转非,一般情况下是会回收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的,因为农民户口已经转为非农户口,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产权仍然属于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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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头条-非农业户口迁回农村后,能不能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