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拿拆迁款购买安置房算不算子女个人财产,父母的拆迁款购买的安置房,一般来说,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析如下:一、拆迁款的性质拆迁款是父母因其房产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这笔款项在性质上属于父母个人所有。父母有权自主决定如何
父母的拆迁款购买的安置房,一般来说,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分析如下:
一、拆迁款的性质
拆迁款是父母因其房产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这笔款项在性质上属于父母个人所有。父母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这笔拆迁款,包括用于购买安置房。
二、安置房的权属
当父母使用拆迁款为子女购买安置房时,如果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那么该安置房应当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款购买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安置房是赠与给子女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使用,那么该安置房的权属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例如,如果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安置房进行了扩建或添附等行为,导致其配偶也获得了一定的产权份额,那么该安置房可能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安置房都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结论
综上所述,父母拿拆迁款购买安置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算作子女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进行扩建或添附等行为),该安置房可能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父母的房子拆迁给儿子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父母离婚不能分割子女的财产,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婚前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通常在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婚前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1、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拆迁房办理房产证,不可以直接办到子女名下。拆迁房属于政策安置房,里面包含很多政策优惠,所以不能直接变更到子女名下,如果需要将拆迁安置房变更所有权人登记,变更是赠与或继承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后才可以到主权登记部门变更产权手续,办理时除带公证书外其它手续,已婚的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并同时到场签订相关手续,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和身份证件。
1、父母的拆迁安置房能直接写上子女的名字,但是子女与父母于属同一户宅基地家庭的成员;
2、农村宅基地住房拆迁时,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家庭签订一份集体土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户主代表全家在该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该拆迁安置协议上也会写上该户家庭其他人员的姓名;
3、安置房的产权人是拆迁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根据对安置房的政策规定,安置房的分配是针对拆迁房中的所有人所享有的,就说家里所有的人都是安置房的产权人,除非所有人经过商量,将由其中的某一人享有产权,那么产权就可以归属于那个人,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就写上这个人的名字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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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父母拿拆迁款购买安置房算不算子女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