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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村里分的安置房的归属权 ,婚后的安置房归属权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9 11:53:4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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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村里分的安置房的归属权 ,法律分析: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

婚后村里分的安置房的归属权 ,婚后的安置房归属权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婚后村里分的安置房的归属权

法律分析: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农村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一、农村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呢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二、离婚了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要看具体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应该怎么写

(一)作为合同签订主体的卖方,需要拆迁协议中的人员和配偶、房屋调配单中的人员和配偶、被拆迁房屋户口中的所有人员和户口在买卖协议的卖方栏中签字,这样更安全,有效避免了以后第三人突然出来主张权利的各种麻烦。(2)此外,对于合同中每笔房款的支付,卖方收款对应的义务应明确且可操作。此外,还应明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可以增加关于违约责任的独立条款,并明确规定即使合同无效,条款仍然有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这样,如果卖方违约成本上升,可能会有更大的威慑力,尽量避免违约;二如果诉至法院,法院相对便于作出对买家有利的判决。另外,对于税费的承担也要考虑周全。在漫长的交易过户等待期内,国家关于房地产交易的税费政策可能会调整。双方应约定,如果出现新的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避免过户时由于税费承担主体的无休止争执而停止交易。

三、婚后的安置房归属权问题

婚后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夫妻共同享有婚后获得的安置房的一定比例份额,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割。

法律分析

婚后的安置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公房,一方婚前享有承租权婚后一起居住,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针对共同居住人也享有安置利益,那么安置房夫妻都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而在婚后获得的,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的安置房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要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拓展延伸

婚后安置房的产权分割与继承问题

婚后安置房的产权分割与继承问题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或一方配偶去世后,对于共同拥有的安置房产权如何进行分割和继承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婚后安置房的产权分割与继承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当尊重婚姻双方的共同贡献原则,即按照双方实际出资、劳动和财产贡献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次,应当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子女的利益,尽量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一方配偶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婚后安置房产权中的份额。具体的产权分割和继承程序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

结语

婚后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包括安置房。分割应遵循共同贡献原则,考虑双方实际出资、劳动和财产贡献的比例。同时,要考虑婚姻稳定和子女利益,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若一方配偶去世,其继承人可继承其在安置房产权中的份额。具体的分割和继承程序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权益合法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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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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