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拆迁补偿方法,村民宅基地被征收还能不能再申请,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和村民权益的重要问题。一、宅基地征收情况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某些情况下,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政府可能会对宅基地进行征收。征收
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和村民权益的重要问题。
一、宅基地征收情况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某些情况下,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政府可能会对宅基地进行征收。征收过程中,政府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二、再申请宅基地的可能性
村民宅基地被征收后,是否还能再申请宅基地,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村民在宅基地征收后仍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户籍、家庭人口、住房需求等方面,那么他们是有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宅基地管理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可能会实行严格的宅基地管理政策,限制宅基地的申请和分配。因此,村民在宅基地被征收后,应及时了解当地的宅基地管理政策,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此外,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如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批程序等。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可能会导致申请失败。
三、合理规划与利用土地资源
在宅基地征收和再申请的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和住房需求,制定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同时,村民也应积极响应政府的规划和安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综上所述:
村民宅基地被征收后是否还能再申请宅基地,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村民应了解当地的宅基地管理政策,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政府也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和住房需求,制定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实对于这种情况自然是不允许的,毕竟自己所在的村拆迁了,又想去其它村庄申请宅基地,你都不是那个村的村民,又有什么资格得到宅基地呢。现在就算是同村人都不一定可以申请得到宅基地,外村人自然更是不可能申请得到了。可以说村里的宅基地只会分配给同一村集体的农民,非本集体是农民是得不到宅基地的。可能有人会说自己的村都被拆迁了,没有宅基地盖房怎么办?
其实这种担心都是多余的,因为农村进行拆迁的话,都是会将被拆迁的农民进行安置的。要么就是直接异地帮农民统一盖房,要么就是直接进城安置,更是会有一笔不少的补偿费跟安置费的。
被拆迁的农民房子肯定是会有的,只不过可能是进城安置了。当然也可能直接就是给钱给你,让你自主选择。反正进城买房还是异地安置都是自愿的。所以农民都得到了这些补偿了,自然就不可能再跑去另外一个村申请宅基地了,不要说申请会不会给,其实就是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的。
一、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
我国的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等原因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给与适当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有:
1.置换补偿:将房屋面积折算成楼房面积,分新的房产补偿;
2.货币补偿: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以货币方式来补偿;
3.综合性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一种补偿方式。
每个地区的地价、经济条件等都是有差别的,补偿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不需要担心的是补偿的计算都是一样的的,知道计算方法就能知道自己大概能得到多少的补偿了。
1.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二、宅基地被征收还可以申请新的吗?
(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另行建房。
(二)1.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三)2.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另行建房。
(二)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三)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一、农村私宅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二、灵璧县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1、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3、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4、在今后的征地过程中,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此举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法律分析:宅基地村里有权收回,但要符合一定条件。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用途的土地。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但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且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可在以下情况下收回宅基地:宅基地自申请之日起闲置两年的情况;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被村委会收回;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标准,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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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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