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偏房的补偿标准,拆迁正房和偏房认定 ,法律分析:农村正房与偏房的区别是:正房是正面房屋,偏房是东西两厢的房子。正房:是四合院里位置在正面的房屋,通常是坐北朝南的。也叫上房。偏房是指四合院中东西两厢的房子。从房子可以区分房子主人的地位,家
法律分析:
农村正房与偏房的区别是:正房是正面房屋,偏房是东西两厢的房子。
正房:是四合院里位置在正面的房屋,通常是坐北朝南的。也叫上房。偏房是指四合院中东西两厢的房子。
从房子可以区分房子主人的地位,家庭的主人住正房,子女或者晚辈住偏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长沙市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合法性认定规则及最新法律规定
一、阅读摘要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鲜少有规定,但这又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长沙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予以调整。本文的认定规则主要是本律师根据长沙市现行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整理而成。
二、认定规则
(一)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为准
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一户拥有多栋有证房屋的,并不是所有房屋都为合法建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在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相应的,也只能有一处房屋。但是,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一户家庭在农村拥有多处房屋的情况大量存在,此类问题的处理有以下两个规则:
①有多栋房屋的,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另外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②在集镇购地所建房屋和继承遗产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按期拆迁奖补偿,不支付过渡费和购房补助费。
(三)没有房产证的,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也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无证房屋,该类房屋只要有相应的建房审批手续,也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其具体的认定规则:
1、先确定房屋建筑年限
房屋建筑年限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以1988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②调取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③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证明,县(市)区征地办经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群众举报的;
④均不能证明的,按《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2、再确定房屋建设是否具有相应审批手续
①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②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③市区范围内,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四)没有建房审批手续的,符合条件,也可按人均不超过45㎡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附:相关法律法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一般而言,认定房屋使用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户口条件,如果户口不在拆迁房屋中,即便实际占用房屋,也不能认定为房屋使用人。第二是居住条件,所谓实际占用就是实际居住,尤其是房屋在被拆迁前是否实际居住,当然如果曾经居住,但由于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仍然符合房屋使用人的条件。第三是他处没有福利分房的条件。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私房拆迁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是房屋使用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一般而言,补偿可以以货币形式或置换形式进行。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由房屋建筑价、装修费和搬迁费组成。
法律分析
1、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2、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房屋建筑价+装修费+搬去费构成。
拓展延伸
民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及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解析
民房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大产权房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的合法产权,享有完全的产权权益;小产权房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外取得的产权,权益受到限制。在拆迁安置中,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于被征收户,但具体情况也可能受到地方政策的影响。因此,对于民房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和解析。
结语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形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民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不能确权。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权。对房屋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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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桂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