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拆迁取消安置房补偿,集资房房产证怎么过户,集资房房产证过户问题相对复杂,因为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性质。以下是对“集资房房产证怎么过户”的详细解答:一、集资房房产证的过户限制集资房,特别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通常不具备完全独立的产权。根据
集资房房产证过户问题相对复杂,因为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性质。以下是对“集资房房产证怎么过户”的详细解答:
一、集资房房产证的过户限制
集资房,特别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通常不具备完全独立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享有使用权。
由于集资房往往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因此不属于私产,不能直接上市交易。这意味着,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房过户不同,集资房房产证的过户受到诸多限制。
二、集资房房产证的交易与备案
尽管集资房房产证不能直接过户,但交易并非完全不可行。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如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后,可以在房管部门进行交易备案。
交易备案不同于传统的房产证过户。备案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用于记录和监督房产的交易行为,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转移。
三、可能的过户路径与注意事项
如果集资房所在地区有特殊政策允许集资房在一定条件下上市交易或过户,应详细咨询并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集资房转为商品房,并补办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证等),可能可以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流程进行过户。但这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并涉及土地性质变更等复杂程序。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集资房房产证的过户并非简单的过程,而是受到多种法律和政策制约的。在考虑集资房交易时,务必谨慎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自身权益的保障。同时,应密切关注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变动,以便及时把握可能的过户机会。
法律分析:1、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由买方交纳。
2、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4、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分析:如果集资房的产权已经过户到职工手中的,则集资房可以买卖;反之则需要职工与单位协商后进行过户才可以买卖。也就是说对于集资房,如果职工没有过户产权的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这种集资建房,通常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这类产权没有独立产权证所以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无法过户。由于没有产权证,所以钱必须一次付,是无法贷款的。集资房办理产权证的程序分为两步骤:办理大产权证(初始登记)和办理小产权证(转移登记):办理集资房大产权证:在集资房建设完毕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即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提供如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集资房小产权证:集资房建设单位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
一、安置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安置人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余姚提供拆迁赔偿协议;《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被拆迁人身份;安置房屋产权证原件;被拆除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人办理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评估报告;完税证明。
二、买小产权房容易产生哪些纠纷
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
1、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无法上市流通。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和继承等权利;
3、房产无法过户。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4、没有占地补偿。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5、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不会放款;
6、户口无法迁入。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7、政策不确定。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
8、认定合同效力待定。对违法小产权房纠纷按“先行政后司法”原则处理:目前我国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数量巨大,是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尽管其合法性存在问题,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如果一律认定合同有效,将会进一步破坏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制度,影响城市科学发展,并冲击耕地保护制度,直接威胁中国的粮食安全。反之,如果一刀切地全部否定合同效力,则会直接触及中低收入阶层的切身利益,激化社会矛盾,产生大量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在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上,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在各种价值冲突中,以效力待定方式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购买小产权房子需要以下手续:
1、看房并支付保留金或定金。支付保留金则可以在三天内确定是否购买房产,三天后若购买则需交首付或定金,不想购买则全额退还,支付定金则双方可以商定支付首付的时间,若取消购买则定金可以不予退还;
2、买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确定内容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3、公正。买卖双方需前往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见证,签署《律师见证书》;
4、贷款。小产权房银行一般是不予贷款的,只能找外面的贷款公司,提交资料,贷款公司根据个人征信,收入或公积金基数发放贷款;
5、房屋过户。村委统建楼需要统一过户的,农民房仅需签《合同和作见证》;
6、以上手续完成后可以交房。
二、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
1、开发主体要合法,可以是村民、村委会等;
2、符合城市规划小产权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买房人要符合小产权房购买的资格;
4、购房手续要齐全且保留完整的证据,违约和救济条款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综上所诉, 小产权房一般多数出现在农村中,有些小产权房在建设时是没有登记的,属于无产权房,不能进行过户登记,所以购买小产权房面临很大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一、仅有房产证能否过户仅有房产证能过户,房屋要有合法的产权,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如下: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三、房产证过户需要多少钱房产证过户需要的费用:1.房产过户契税:房款的1.5%(房子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则需要缴纳3%,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则可以缴纳1%);2.房产过户印花税:房款的0.05%;3.房产过户交易费:3元/平方米;4.房产过户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房产过户权属的登记费和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法律客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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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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