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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私房拆迁补偿,无锡梁溪区拆迁规划: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24 05: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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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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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溪区私房拆迁补偿,要拆迁了梁溪主城连发2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这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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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梁溪区征补安置〔2022〕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梁溪区征预告〔202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广博路(锡虞西路-广泽路)工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广丰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广丰社区集体土地0.3882公顷(5.82亩),均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uxi.gov.cn/zfxxgk/szfxxgkml/index.shtml?url=/zfxxgk/szfxxgkml/zdxx/index.shtml&id=21737)和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广丰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0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无锡梁溪区学前西路2号(联系人:倪立新;电话:85728783;邮编:21402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崇安管理所(地址: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9楼;联系人:朱梦超;电话:8270571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梁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梁溪区征补安置〔2022〕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梁溪区征预告〔202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广谐路(上马墩路—民航支路)新建工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社区、莫家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社区集体土地0.41366公顷(6.21亩),其中农用地0.09488公顷(1.42亩),含耕地0.09488公顷(1.42亩);建设用地0.27838公顷(4.18亩);未利用地0.0404公顷(0.61亩);
      拟征收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莫家庄社区集体土地0.04997公顷(0.75亩),其中农用地0.04039公顷(0.61亩),含耕地0.04039公顷(0.61亩);建设用地0.00958公顷(0.14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uxi.gov.cn/zfxxgk/szfxxgkml/index.shtml?url=/zfxxgk/szfxxgkml/zdxx/index.shtml&id=21737)和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广丰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0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无锡梁溪区学前西路2号(联系人:倪立新;电话:85728783;邮编:21402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崇安管理所(地址: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9楼;联系人:朱梦超;电话:8270571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二、无锡梁溪区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征收范围:1、本次征收涉及新虹社区集体土地0.2541公顷,均为农业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2、本次征收涉及建华社区集体土地0.8257公顷,均为农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梁溪区规划

法律分析:2021年,梁溪教育将以“办高质量基础教育,建新时代教育强区”为目标,聚焦“3”个重点,做亮“4”项计划,突出“6”个方面,以“硬核”措施赋能梁溪教育发展,全力推动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会议精神落地见效。 “3”个重点,分别是三项考核、三项改革、三项工程。

聚焦“三项考核”。紧盯省对城区、市对区、区对局三个层面的高质量考核,咬定目标、保持优势,加快补差、精准施策,以战斗之姿努力争先进位

聚焦“三项改革”。集团化办学改革将步入“深水区”,以“重构”为主题词全力打造更具内涵的“梁溪样本”。区域教学改革将驶上“快车道”,“自主学习任务单”和评价改革双轮驱动,积极构建“根正苗红”的“梁溪范式”。干部人事改革将打出“组合拳”,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干部队伍彰显“梁溪效能”。

聚焦“三项工程”。“三名”培养工程更有力,创新培养载体,加大外引力度,推动教育领军人才队伍扩容提质。智慧教育推进工程更有为,教育“大数据中心”完成建设,“智慧双师课堂”全面运用,开创智慧教育新格局。心理教育提升工程更有效,与心理专业机构合作,全面深化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做亮“4”项计划。落实“教育布局调整三年行动计划”。深化“校园文化和特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从环境改造走向特色发展,“由外而内”打造品味精致校园。实施“初中教育质量三年提升计划”。完善梁溪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从更高起点科学谋划新时代教育强区建设。

突出“6”个方面。在党风廉政建设、班子建设、教师队伍整体提升、教科研工作、食堂专项治理、安全和疫情防控等六个方面精准发力、深耕细作,不断提升教育品质,促进梁溪教育更高水平的公平,为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奉献梁溪力量。

法律依据:《无锡市梁溪区教育局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梁溪教育将以“办高质量基础教育,建新时代教育强区”为目标,聚焦“3”个重点,做亮“4”项计划,突出“6”个方面,以“硬核”措施赋能梁溪教育发展,全力推动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会议精神落地见效。

四、梁溪区2020年规划

法律分析:梁溪区共有16个重大产业项目参加集中开工活动,总投资103.2亿元,当年计划投资30亿元,这些项目既有创新载体项目,又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五、2021无锡年梁溪区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标段:示范段(凤翔苑、五里新村北、李家浜底)

二标段:示范区(新世纪花园)

三标段:示范段(谈渡桥弄、南洋花园)

四标段:示范段(黄泥头佳苑)

五标段:广益街道(尤渡苑等五个小区

六标段:迎龙桥街道(曹张新村、金色维也纳小区)

七标段:迎龙桥街道(康馨苑、民生公寓、小木桥北、畅舜苑二期)

八标段:北大街街道

九标段:黄巷街道(广石家园一期)

十标段:崇安寺街道(迎溪桥等小区)

十一标段:崇安寺街道(中上塘等小区)

十二标段:崇安寺街道(德兴巷等小区)

十三标段:崇安寺街道(置煤浜等小区

十四标段:崇安寺街道(汤巷等小区)

十五标段:清名桥街道

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100%合格。

注:2021年梁溪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市政(第一批)共15个标段,报价供应商对15个标段均可报价,但最多只能中1个标段,由经评审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多个标段经评审排名均第一的情况下,按报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成交优先顺序确定成交标段。如某标段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已经成交了其他标段,则该标段由排名第二的报价供应商成交,依次类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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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梁溪区私房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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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美锦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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