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拆迁补偿款,政府扣留动迁款不给纪委能不能管,政府扣留动迁款不给,纪委不能直接介入处理,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监督。对于动迁款被扣留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
政府扣留动迁款不给,纪委不能直接介入处理,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监督。对于动迁款被扣留的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上述条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动迁款迟迟不给,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开庭审理等。最终,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虽然纪委部门主要负责党内纪律监督,不直接介入具体的拆迁补偿款扣留问题,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途径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拆迁款不给可拨打电话12345向政务部门投诉,具体内容如下: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12345热线工作要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根据要求报送12345热线运行情况及各部门办理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综合运用系统督办、书面督办、专项督办、批示督办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通过全方位的监督和多种形式的督办,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一、拆迁款政府一直不给怎么办
当时的拆迁协议应该有关于拆迁安置款发放的问题,也会有拆迁安置款的履行时间,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如果安置协议中未约定的话,你可以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行政机关未给与补偿,这时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还不给钱,说自己没钱了,到政府去还抓工人,都干2年了,甲方一直不给钱,现在我们怎么办?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但是,鉴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大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跟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需要收集证据:比如公司曾经发给你的一个月工资的工资单,公司花名册,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报销单据,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各种单据,其他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项。
三、拆迁款一直不给找哪个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动迁组无权扣押动迁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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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央拆迁举报电话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毕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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