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区拆迁补偿,雨花区征拆房屋安置回购政策,雨花区征拆房屋安置回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拆迁安置补偿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针对被拆迁房屋住
雨花区征拆房屋安置回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拆迁安置房回购
政府回购拆迁安置房通常出于多种原因,如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在回购过程中,政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回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被拆迁人应当了解并确认回购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回购价格、支付方式、回购时间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请注意,具体的回购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签订回购协议前,详细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双方应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房屋的权利人等信息,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雨花区征拆房屋安置回购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政府回购以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主观: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1、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要注意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因为此类土地上的房屋,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才会受到保护。如果是非集体组织成员,再拆迁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任何赔偿。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有明确限制。3、房屋的权利人确定房屋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且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4、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客观: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法律分析:拆迁过程中,平均每户拆迁户能分到两套房,很多人往往会空余出一套住房。与此同时,由于拆迁安置建设周期长,许多新增加的拆迁户又要腾仓很长时间才能分到房。为此,政府推出了安置房回购新政,以自愿参与的原则,对拆迁户多余的安置房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生活中,征地拆迁是很常见的现象,而征地拆迁往往是为了支持国家大型工程的建设,例如修路等,但无论如何,征地拆迁都是会给住在那片地区的家庭和商业组织带来困扰的,所以国家对此出台了一系列补偿办法,那么,南京市雨花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呢?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5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616号),同意征收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集体土地0.071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板桥新城十期剩余地块(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一)古雄村古雄二组
1、总面积:0.0089公顷
2、农用地:0.0089公顷
3、建设用地:0公顷
4、未利用地:0公顷
(二)古雄村河下组
1、总面积:0.0623公顷
2、农用地:0.045公顷
3、建设用地:0.0173公顷
4、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65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负责人
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办理补偿登记时间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2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板桥街道古雄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法律分析:一、回购范围:乙方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标准建设安臵商业房,政府按约定的为准 ,建成后政府全部回购。
二、回购房单体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审查签署确认后,乙方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负责按规划实施。
三、回购价格:政府回购商业房价格均为 元/平方米,政府回购安臵房之外的建筑面积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坚持高标准规划、高品位建设安臵房,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五、乙方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应符合市政府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由甲方配合在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完善相关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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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安文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